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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十年判無效 錢飛了尪來了
聯合新聞網更新日期:2007/11/06 07:10 記者:記者劉峻谷/台北報導


  台北市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十年後,妻子控告丈夫未依約定給付贍養費和贈送一棟房子;丈夫卻主張當年是他代證人簽名,不符合離婚要件。法院判決離婚無效,連帶離婚協議書也失效,丈夫不用付錢和贈屋。
  王姓婦人忿忿不平地說,當年急著離婚,不懂法律,離婚後與前夫斷絕往來,雙方對協議離婚一直沒爭執,十年來毫無交集,前夫也另有女友;現在法院居然因證人問題判決離婚無效,她瞬間又變成「陳太太」,大罵「法律真是荒謬!」
  陳姓男子昨天表示,本案法院判決定讞,他與太太的糾紛尚未結束,他不想對外界談家務事。
  這對夫妻年約五十歲。王姓婦人表示,兩人於七十一年結婚,育有兩個兒子。婚後感情逐漸不睦,時常冷戰,她因此曾經長期睡沙發,兩人形同分房,沒有夫婦之實。八十六年五月兩人協議離婚,次日即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。
  她說,離婚協議書約定前夫每月至少給她二萬元贍養費,離婚滿六年若她未婚,前夫必須將位於台北市士林區一間公寓過戶給她。後來前夫賴帳,贍養費愈給愈少,離婚滿六年後還不過戶房屋,因此去年向法院提起履行協議之訴。
  陳姓男子主張,他與王姓婦人的離婚無效,離婚協議書也無效。他說,當時兩人在離婚證書簽字蓋章後,林姓、王姓證人未在場,是將身分證和印章交給他,由他代簽和蓋章,不符民法規定「要有二人以上證人親見、親聞」的離婚要件。
  法院傳訊林姓證人,他證稱,當年陳姓男子是他房東,告訴他要辦離婚需要兩名證人,請他幫忙,他將身分證和印章交給陳,沒看過離婚協議書,也沒見過王婦。法院認定離婚程序不合法,離婚無效。
  法官在判決書指出,離婚與離婚協議書屬於「聯立契約」關係,必須離婚生效,離婚協議書才開始生效,才須履行協議書內容。反之,離婚無效,離婚協議書也跟著失效。因此,駁回王姓婦人之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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